居留規劃

創業家與新創企業居留途徑

創辦人的最佳途徑取決於他們打算經營的事業。請先了解方案對工作內容與證明文件的要求,再將移民要求與創辦公司的實際需求對照比較。

指南審閱日期:2026-10-08 · 各方案的資料快照日期見下方

具體說明您的事業

請準備一份簡要說明,涵蓋產品、客戶、股權、資金籌措及您的角色。查核該途徑是否要求創新性、機構推薦、當地投資、聘僱員工或既有的營運紀錄。這些是不同的審查標準;事業體質良好並不代表符合所有創辦人方案的資格。

將許可與里程碑對照起來

請將首次核准與續簽階段合併閱讀。了解如何評估事業進展、能否調整商業模式,以及共同創辦人退出會有什麼後果。同時確認配偶的許可,以及您打算從事的其他工作是否被允許。

既要檢視創辦人,也要檢視公司

個人搬遷可能影響企業的營運方式與營運地點。請安排對公司管理、薪資處理、社會保險及相關稅務義務的檢視。設立公司與取得個人居留是兩個獨立的步驟,但應納入同一份營運計畫。

依國家查看居留方案

共收錄 127 項方案,涵蓋 103 個國家。開放中的方案排在最前,暫停的方案另行標示,擬推出的方案列於「即將推出」之下,已結束的方案不再顯示。收錄並不代表目前仍可申請,也不代表您符合資格,請以各概況頁面中的官方來源為準。

開放中的方案

葡萄牙 →

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→

巴拿馬 →

賽普勒斯 →

馬爾他 →

西班牙 →

希臘 →

義大利 →

瑞士 →

Albania →

Algeria →

Angola →

安奎拉 →

Austria →

巴林 →

Bangladesh →

Belgium →

Benin →

Bosnia and Herz. →

Botswana →

英屬維京群島 →

保加利亞 →

Cameroon →

Canada →

開曼群島 →

中國 →

Colombia →

Côte d'Ivoire →

Croatia →

Czechia →

Dem. Rep. Congo →

Denmark →

Egypt →

愛沙尼亞 →

Eswatini →

Ethiopia →

Fiji →

Finland →

法國 →

Gabon →

德國 →

根息 →

  • Entrepreneur visa

    資料快照:2026-10 · Main residence route for non-British HNWIs per Locate Guernsey

Guinea →

Guyana →

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→

匈牙利 →

India →

Indonesia →

愛爾蘭 →

曼島 →

澤西島 →

Kenya →

Kosovo →

Latvia →

Lithuania →

盧森堡 →

Madagascar →

Malawi →

模里西斯 →

摩納哥 →

蒙特內哥羅 →

Morocco →

Namibia →

Nepal →

荷蘭 →

紐西蘭 →

Nigeria →

北馬其頓 →

Norway →

阿曼 →

Pakistan →

Poland →

卡達 →

羅馬尼亞 →

Rwanda →

聖馬利諾 →

沙烏地阿拉伯 →

Senegal →

塞爾維亞 →

塞席爾 →

新加坡 →

Slovakia →

Slovenia →

South Africa →

South Korea →

Sri Lanka →

瑞典 →

Taiwan →

Tanzania →

Togo →

Tunisia →

土耳其 →

土克斯及開科斯群島 →

Uganda →

英國 →

美國 →

美屬維京群島 →

Zambia →

Zimbabwe →

正在檢討變更或適用性的方案

安道爾 →

Armenia →

Ghana →

Japan →

瑞典 →

已暫停的方案

申請已暫停。擬定計畫前,請先查看主管機關的最新說明。

Canada →

常見問題

登記公司就足以取得居留嗎?

請查核個別的移民途徑。公司登記不應被視為創辦人自動獲准在該國居住或工作的證明。

應該把新創途徑與投資人途徑放在一起比較嗎?

若兩者都符合您的規劃,就應該比較。請對照允許從事的活動、所需資本、經營義務與續簽審查,而不是僅憑方案名稱做選擇。

資料來源與適用範圍

本文僅為一般性規劃資訊,不構成針對個人的稅務、移民或投資建議。方案目錄反映的是已記錄的資料快照;指南審閱日期並不表示每項方案都已重新查證。

  • 居留許可或護照本身並不能確定稅務居民身分。各國可能依據實際停留時間、住所、家庭或經濟連結來判斷。請閱讀各國概況中的具體判定標準;並不存在適用於所有國家的 183 天豁免規則。若兩個國家都主張您為其居民,可適用租稅協定中的加比規則來決定居民身分。
  • OECD:投資居留與投資入籍
  • 各國的申請管道與官方來源已列於相應方案概況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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